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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9-08 | 教務處組長
特殊境遇家庭類別請參閱附件◎申辦機關:身分如果符合附表中第1,2,4-7款→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3368333轉2451-2454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或各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身分如果符合附表中第3款→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5355920-405,苓雅區民權一路85號10樓)註:他縣市者請向戶籍地社會局或鄉鎮區公所申請◎應備文件:●全戶戶籍謄本●全戶所得、不動產及稅籍資料清單●學生證影本 ●特殊境遇家庭類別證明文件。◎申請對象:設籍本市,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5倍(105年度29,967元)及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105年度29,967元);全家人口1口以內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投資及一次性保險給付,合計未超過120萬元整,惟逾1口者,每增加1口得增加18萬元整;全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未超過650萬元,並具有附表中特殊境遇家庭類別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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