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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編修時間 2025/10/23
2025/10/23 發佈

有關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之提敘函釋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1405446000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釋示,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辦理。
二、上開教育部來函說明三略以,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說明二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改敘,並自即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爰請各校確實主動通知符合條件得改敘薪級者,以確保當事人權利。
三、檢附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原函影本1份及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核發之教師證範例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