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國教署為建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校外專家學者人才庫(下稱人才庫),有意擔任者可提出申請。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14年6月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5803454號函續辦。
二、查「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第4項規定略以:「高級中等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並應包括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至少1人;各該主管機關應設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人數應逾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三、次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2條第3項、第28條第3項規定略以:申評會、再申評會之專家學者,應自第60條所定人才庫遴聘。復查該辦法第60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及再申訴之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人才庫」。
四、承以上規定,旨揭人才庫係提供校外專家學者名單,以利全國高級中等學校依上揭規定辦理。為使人才庫名單足供各校及機關遴聘,請貴校協助依附表推薦具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相關學經歷背景人員;各類專家學者如具備學生權利背景或專長者(如教育部校園事件處理會議暨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校園霸凌事件專業調查人才庫或特教專長等),請優先推薦;相關資格條件,請詳見推薦表備註。
五、再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校外專家學者人才庫設置要點」第7點第2項規定略以:專家學者因本人提出要求者,可自申評會人才庫移除。爰為維持校外專家學者人才庫名單之有效性,倘貴校之前所推薦人員有意申請退出,請協助轉知並填具附件「申請書」,以利更新資料。
六、綜上,本案並請於114年12月5日(星期五)前回復以下資料,俾本局轉報國教署審查。
(一)推薦表(如附件1):請貴校於填妥推薦人選及其相關資料後,將推薦表電子檔及核章後掃描檔、佐證資料核章後掃描檔回傳至指定信箱(gsdrwdm@go.edu.tw)。
(二)同意書(如附件2):受推薦人填妥同意書並簽名後,請貴校協助以紙本交換(或郵寄)送本局彙整。
******請有意願者,於12/4(四)前,洽輔導處輔導組(分機5402),以辦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