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條文
高雄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考字第11407453000號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至第19條之2、第21條、第102條及第104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4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115年1月9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12月26日公護字第1149060038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及修正條文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