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就學費用公文】核算114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因故離校退費數額之期間界定公文
1.有關「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8條第1項及「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第7點第2項規定,核算114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因故離校退費數額之期間界定,詳如附件。
2.為配合農曆春節假期,將原定115年2月11日、12日及13日之上課日調整為放假日,並改於115年1月21日、22日及23日補行上課。故有此異動。
3.有關114學年度第2學期旨揭辦法及要點相關條文(規定)所定期間之界定如下:
(一)相關條文(規定)所稱「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
115年1月21日(原開學日115年2月11日調整為放假日後之補行上課日)至3月29日。
(二)相關條文(規定)所稱「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
115年3月30日至115年5月15日。
(三)相關條文(規定)所稱「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
115年5月16日至學期結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