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3月30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發布「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及「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高雄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考字第11230354900號
主旨:關於民國112年3月30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發布「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及「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以下簡稱兼職同意辦法),且「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經考試院同日廢止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2年4月17日部法一字第1125557818號函辦理。
二、依兼職同意辦法第4條規定及其立法說明,為期機關(構)實務運作之順遂,對於公務員兼職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及範本,由銓敘部定之,又考量現行實務上已普遍運用電子化作業模式處理公務事項,是上開申請書得以書面或電子文件提出申請,並得由各機關(構)依需求調整項目及格式,爰併同檢送「公務員兼職申請書(範本)」1份(置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人事管理類別),以供參考運用。
三、檢附前開銓敘部原函、旨揭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發布2辦法之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