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1233364400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教師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婚假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5月9日臺教人(三)字第1120046344A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