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第五點規定,並自112年5月25日生效
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考字第11230502000號
主旨:函轉行政院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第五點規定,並自112年5月25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2年5月25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68411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開函文影本暨相關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