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具夫妻關係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教師,同時兼任同處室主任及組長之處理方式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秘字第11233895700號
主旨:有關具夫妻關係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教師,同時兼任同處室主任及組長之處理方式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112年5月26日簽案奉准辦理。
二、查教育部109年4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090049352號書函略以,各級公立學校校長對於本校各級單位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仍應迴避任用;由教師兼任之處室主任、組長於同一校長任期中異動時,接任人選身分仍應符合迴避任用規定,爰請各校依照教育部書函規定辦理。
三、檢附教育部書函原函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