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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編修時間 2020/01/26
2020/01/26 發佈
標籤: 政令宣導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實施後,得否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時效計算疑義

 

107-11-13 | 人事室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737277600號
主旨: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自民國107年7月1日施行後,原依學校

          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時效計算疑義,轉請查照並

          依教育部函說明事項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10月26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192828A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正本:本局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全)、高雄市立裕誠幼兒園、高雄市立前金幼兒園、高雄
          市立大寮幼兒園、高雄市立仁武幼兒園、高雄市立鳥松幼兒園、高雄市立湖內幼
          兒園、高雄市立內門幼兒園、高雄市立路竹幼兒園
副本:本局人事室(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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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37277600_ATT1  ( 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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