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最後編修時間 2023/09/25
2023/09/25 發佈
標籤: 政令宣導

選舉期間應確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行政中立

 

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考字第11230846600號

主旨:中央選舉委員會已公告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事項,為貫徹各機關人員嚴守行政中立,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2年9月20日部法二字第1125615931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選舉公告業於本(112)年9月12日發布,並將於本年11月20日至24日受理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候選人登記之申請,113年1月13日辦理上開人員選舉投票作業。各機關人員於選舉期間,應確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行政中立。
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第20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次依中立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亦不得要求他人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基上,為確保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公務人員於公職人員選舉辦理期間,除不得違反中立法之規範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公職候選人;又依中立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長官(含政務人員及民選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禁止之行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四、為利各機關對個案行為適法性之判斷,中立法相關釋示及問答集登載於本府人事處人事服務網(iKPD/行政中立專區)及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文件典藏/銓敘法規釋例彙編;服務園地/常見問題/法規司),供同仁查參,併予敘明。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用人員及準用人員:
第2條: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第17條: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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