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6月23日修正施行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3條每月退休所得上限
107-11-22 | 人事室
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給字第10730999500號
主旨:銓敘部函以民國107年6月23日修正施行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3條
第3項至第6項,增訂軍官、士官退伍後任公職而辦理二次以上退休(職、伍)
者,其每月退休(職)所得上限金額計算方式之規定,應以107年6月23日以後
轉任公務人員者為適用對象,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7年11月15日部退三字第1074665833號書函辦
理。
二、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1份。
正本:第四類發行
副本:高雄市政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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