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選舉工作費支給數額基準」業經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發布
高雄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民自字第11205634000號
主旨:「選舉工作費支給數額基準」業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於中華民國本(112)年10月30日以中選人字第11200260751號令訂定發布,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選舉委員會112年11月2日高市選一字第1120001988號函辦理。 二、檢送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令影本及「選舉工作費支給數額基準」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