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最後編修時間 2023/12/12
2023/12/12 發佈
標籤: 法規釋示

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

 

高雄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考字第11231074600號

主旨: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112年11月29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2年11月29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30864號函辦理。
二、為防止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各機關(構)、學校應適時運用多元管道,例如於公開場合、訓練課程、機關內部網站或電子郵件公告等方式,宣導有關法令規定,以強化公務員正確守法觀念。
三、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1份。另有關旨揭原則及逐點說明已置於本府人事處人事服務網(iKPD)/差勤獎懲專區/最新消息項下,請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