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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編修時間 2020/01/27
2020/01/27 發佈
標籤: 政令宣導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4條

 

107-12-20 | 人事室

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考字第10707171700號
主旨:有關「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4條,業

          經行政院於107年12月7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70057914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一

          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7年12月7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579191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開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正本:第四類發行
副本:本府人事處(考訓科、人力科)

 

 
相關檔案
10707171700_ATT1  ( PDF )
10707171700_ATT2  ( PDF )
10707171700_ATT3  ( PDF )
10707171700_ATT4  ( 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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