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最後編修時間 2024/01/04
2024/01/04 發佈
標籤: 政令宣導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 定,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以臺教學(五) 字第1122805080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 行政規則)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0月16日臺教學(五)字第1122805080B號函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2年10月23日高市教中字第11237918800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三、本注意事項修正發布前,已在進行招標程序之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之租用車輛事件,得依原注意事項繼續辦理;其他事件,應自本注意事項生效之日起,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四、若對本行政規則有任何疑問,可逕洽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校園安全防護科龔紀綸先生(電話:02-77367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