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公教人員參與志願服務獎勵申請事宜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高市人給字第11330036000號
主旨:為辦理112年度公教人員參與志願服務獎勵事宜,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9年3月16日高市府人給字第10930192800號函訂頒「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參與志願服務獎勵原則」辦理(諒悉)。
二、本府各機關學校現職或退休公教人員,同一年度內參與志願服務總時數,請依前開獎勵原則規定辦理獎勵事宜。
三、本案參與志願服務時數應符合志願服務法規定,並登錄於志願服務紀錄冊及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爰符合獎勵規定者,由現職或退休公教人員檢附申請表、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及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個人志願服務時數紀錄(列印後並經運用單位核章)交服務機關(學校)辦理,現職人員由各機關學校自行辦理敘獎事宜,至退休公教人員部分請原服務機關(學校)於113年3月20日前送各一級機關彙整,各一級機關於113年3月29日前免備文送本處,俾利辦理審查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