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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編修時間 2020/01/27
2020/01/27 發佈
標籤: 政令宣導

函轉教育部國教署重申軍訓教官酒後駕車及性別關係宣導規定

 

107-12-22 | 教官室

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教署重申軍訓教官酒後駕車及性別關係宣導規定,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國教署107年12月19日教國署學字第1070160274號函辦理。
二、重申依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24條 「酒後駕駛交通工具懲處基準」規定,凡酒後駕(騎)車,懲罰基準如下:
(一)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者,除依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規定,移送法辦外,志願役人員核予記大過處分。
(二)無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或血液中酒精濃度多寡,凡因酒後駕車而肇事者,除依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規定,移送法辦外,志願役人員核予一次記大過2次處分。因酒後駕車獲判徒刑、緩刑或易科罰金者,不但在個人資料中留下不良紀錄或前科,請各校利用軍訓人員專業研討活動等各式集會時機重申酒駕處理原則,廣為宣導酒後不開(騎)車,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
三、另再次重申軍訓同仁應嚴守男女分際,不得發生違犯性別平等規範及不當男女關係情事。各校軍訓主管應要求及教育宣導相關懲處規定,俾使全體軍訓人員確實遵行,以防杜不當事件肇生,影響軍訓教官形象。
四、相關案例摘報:
(一)○聯絡處李○○教官於酒後駕車行經國道一號高速公路時,經警方攔檢盤查檢測其酒測值達0.49毫克/公升,案經法院審理處以緩起訴處分,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整,並核予記大過2次處分。
(二)○聯絡處王○○教官於酒後駕車行經縣道時,騎機車與轎車擦撞,經警方檢測其酒測值達0.65毫克/公升,現由警方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地檢署偵辦中。無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或血液中酒精濃度多寡,凡因酒後駕車而肇事者,除依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規定,移送法辦外,並依下列基準懲罰:志願役人員核予一次記大過2次處分。
(三)○聯絡處王○○教官與女學生飲酒、私下獨處、夜間留宿等不當互動,數度發生性行為,已逾越師生關係應有分際,經學校性平會認定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7條規範之教師專業倫理,核予記大過2次處分。
五、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經人事評審會考核不適服現役者,予以退伍」。
六、上述事項請各校利用軍訓人員專業研討活動等各式集會時機宣導,並完成相關宣教紀錄後自存備查,本局將於相關訪視時機予以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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