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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編修時間 2024/06/14
2024/06/14 發佈
標籤: 法規釋示

「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第3點、第6點,修正發布

 

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給字第11330559200號

主旨:「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3點、第6點,業奉考試院民國113年5月16日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5月17日部退四字第1135705303號函辦理。
二、本要點修正2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3點:調整最低生活所需標準為單身者每月平均收入新臺幣(以下同)1萬6,500元;有眷屬依賴其扶養者每月平均收入2萬7,500元,並明定定期檢討機制。
(二)第6點:調整照護金發給金額為單身者每節發給2萬3,200元;有眷屬依賴其扶養者每節發給3萬9,800元,並明定定期檢討機制。

三、有關本(113)年度年節照護對象,本府前以本年1月12日高市府人給字第11330048900號函審定在案,該冊列人員自本年度端午節起,請依本次調整後之金額發給;各發放機關(學校)於每節發放前應確實辦理領受資格查驗,如退休人員亡故,其照護金應覈實刪減;申請有眷照護而眷屬亡故者,則應改依單身之標準發給,經查驗領受資格有停止發放或發放金額異動之情形者,於本年6月14日前填具異動名冊並核章後,逕送本府人事處給與科辦理異動登錄(免備文)。
四、另考量早期退休公教人員已年邁,且制度剛修正發布,各機關學校如有申請自本年度端午節(6月10日)開始領取照護金者,請二級機關學校至遲應於本年8月31日前,填具申請年節照護金事實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一級機關提出申請,各一級機關應於本年9月9日前函報本府複核。
五、又為利本府將符合照護人員之相關資料及數據,依限登錄於銓敘部照護金查詢維護作業平台,請各機關(學校)如有新申請自本年度端午節開始領取照護金者,於本年8月31日前,至eCPA人事服務網「WebHR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調查表」填報「各機關增列年節照護金照護對象情形」,俾該部統計人數及金額。
六、茲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如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親自申請確有不便者,請負責發放之機關(學校)加強關懷服務,以適時提供協助。此外,為使退休人員更快速了解本次修正要點及照護金申請方式,請發放機關(學校)多加宣導,併同轉知退休人員相互轉告其他退休人員。

七、檢附前開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