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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編修時間 2024/06/24
2024/06/24 發佈
標籤: 政令宣導

任何人不得為大陸地區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發展組織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秘字第11334568000號

主旨:有關國家安全法規定,任何人不得為大陸地區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發展組織,請宣傳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市府113年6月14日高市府研發字第11330501500號函辦理。
二、依據國家安全法(如附件)第2條第1款規定,任何人不得為大陸地區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發展組織。違反上開條文規定者,依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反第2條第1款規定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請積極宣導周知,避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