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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編修時間 2020/01/27
2020/01/27 發佈
標籤: 政令宣導

【高中減免】107學年度第2學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及申辦說明

 

108-02-19 | 教務處組長

一、「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免納學費者,以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爰比照辦理,倘具該身分學生如已依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可另申請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之60%。

二、具備申請資格之學生家長,先逕洽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少年福利科或各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相關文件(戶籍設於外縣市者,請向戶籍地社會局或鄉鎮區公所申請)。

三、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減免學雜費身分證明申辦說明如附件。

備註:一般離婚或未婚生子不一定具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請確認上述身分,再提出申請。

 
相關檔案
1072補助申請表  ( 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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