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府地政局為因應姓名條例修正原住民姓名有關事項 1案,詳如附件。
本案重點略以,為落實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之政策立場,對於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後換發權利書狀時,得
免收換發書狀規費,內政部業以99年3月2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4063號函釋在案,並於108年間納入「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第7點規定。刻因113年5月29日姓名條例修正公布,原住民族依其文化慣俗登記傳統姓名者得使用原住民族文字,成為原住民姓名之新態樣(相關態樣詳前揭會議紀錄),爰受理相關登記案件時,請依前開規定辦理,俾與戶籍資料相符。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