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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編修時間 2024/07/31
2024/07/31 發佈

檢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理「113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實施要點」1份

 

主旨:檢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理「113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實施要點」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13年7月16日藝演字第1130002178號函辦理。
二、本年度實施要點重要修正項目如下:
(一)有關比賽類別,依據文化部113年6月20日文版字第1133016496號函將「『閩南語』系類」修正為「『臺灣台語』系類」、「『客家語』系類」修正為「『臺灣客語』系類」、「『原住民語』系類」修正為「『臺灣原住民族語言』語系類」,「東南亞語系類」未修改。
(二)明定比賽會場之攝錄影不得攝錄影其他參賽團隊之演出並應遵守著作權法及民法人格權(肖像權)等規定。參賽團隊錄製之演出影音資料如公開或上傳影音平臺,應遵守前開相關法規規定,始得為之。
(三)新增觀賽規定,且為避免參賽者受到干擾,明定觀眾配合相關事項。
(四)決賽預定辦理時間自114年4月7日至4月18日間舉行,依決賽報名隊數安排賽程後公布施行。
三、本年度實施要點重要宣導注意事項如下:
(一)決賽報名表限以A4規格直式列印,正式列印前請仔細檢查各欄位是否輸入完整,正式列印後系統即不再受理修正,請善用「測試列印」的功能。
(二)繳交決賽報名表後,不得要求更改選定之歌曲;報名後以電腦亂數抽籤決定出場順序及排定賽程,除因特殊狀況或不可抗力因素,得以書面申請更改報名表內容以外,不得要求更改賽程。
(三)各校繳交決賽報名表前,應詳加核對參加學生之學籍證明及教師組成員之服務證明等資料,如有違反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規定,經舉發查證屬實,一律不予計分。
四、本局同意依據旨揭實施要點第柒點附則第一項核予參賽團體領隊(得包含隨團老師)及參賽人員(含指揮及伴奏)出席領隊會議及參加比賽(均含路程)之公假派代,派代費由學校用人費項下支應。
五、本局同意所屬學校依據旨揭實施要點第陸點第二項第(十一)款第2目,准予各校逕依獲頒之獎狀本權責辦理敘獎事宜(不另函通知敘獎),校長敘獎部分請檢附獲獎證明(如:獎狀影本)報局核備。
六、旨揭比賽要點同時公布於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網站(https://web.arte.gov.tw/country/),貴校可逕行下載。
七、為鼓勵參加「臺灣原住民族語言語系類」項目,原住民族委員會挹注經費補助本競賽「臺灣原住民族語言語系類」之參賽學校最高新臺幣15萬元(無補助其餘臺灣台語系類、臺灣客語系類及東南亞語之參賽學校),申請學校請詳閱補助計畫(如附件),由各校於報名決賽後,於114年2月14日(星期五)前檢具填妥核章之「經費需求表」(限依計畫附件格式),免備文送至本局社會教育科李宜庭處申請,信封註明本局承辦人姓名或「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訓練補助計畫」;申請通過後,請於114年5月2日(星期五)前提送「成果報告書」(限依計畫附件格式)至本局辦理核結。
八、本局將依旨揭比賽要點修正「113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高雄市初賽實施計畫」,請各校預作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