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決賽團體項目及個人項目辦理順序互調(草案)意見收集表」1份,詳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檢送「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決賽團體項目及個人項目辦理順序互調(草案)意見收集表」1份,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13年9月16日藝演字第1130002927號函辦理。
二、現行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決賽依據比賽實施要點第陸點第二款第四目規定,每年決賽預定辦理時間:
(一)團體項目分(北、中、南)區:自3月1日起辦理。
(二)個人項目:自3月15日起辦理。
三、考量部分學生以本比賽決賽個人項目成績申請「以競賽表現入學」,國中組須於3月中下旬完賽,致賽程編排難度增加,以及學生申請前開作業緊迫;另,亦有縣市建議個人項目期程調整至團體項目前,以利藝術才能學生鑑定入學相關作業辦理。
四、為了解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決賽團體項目及個人項目辦理順序互調之妥適性,旨揭意見收集表請於113年9月26日(星期四)前填畢並經單位主管核章後,以掃描檔回傳至rancytin@kcg.gov.tw,俾利回報主辦單位彙辦及納入未來賽務規劃參考。若同意修正者免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