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教師不得在外兼職補習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高字第11431939000號
主旨:重申教師不得在外兼職補習,請各校要求所屬人員確實遵守,請查照。
說明:
一、近來多次接獲民眾陳情學校教師在外不當兼職補習班教師,已影響學生受教權。
二、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次按「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4點規定略以,補習班非屬教師得於國內兼職之範圍;次依第15點規定略以,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從事之行為,不包括至校外從事補習、家教之教學活動。
三、承上,教師如在外補習,違法兼職,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兼行政職務教師另違反「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之規定,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按情節輕重將予以懲處。
四、請各校務必確實要求所屬教師且應留意不得有影響學生受教權之行為,以符「教師法」及相關法規所示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