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人民領有中共居民身分證或定居證,均屬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高雄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力字第11430327100號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轉知大陸委員會函以,臺灣人民領有中共居民身分證或定居證,均屬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4年3月27日總處培字第1140013606號函辦理。
二、檢附人事總處及大陸委員會原函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