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秘書長函以,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
高雄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力字第11430496100號
主旨:行政院秘書長函以,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違反者倘未於服務機關學校清查據實以告,經發現後應由各用人機關學校,本於權責予以適當處置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14年5月19日院臺法長字第1140610014號函辦理。 二、檢附行政院秘書長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