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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編修時間 2020/01/29
2020/01/29 發佈
標籤: 政令宣導

重申各校如實施擴大彈性上班時間,中午時段、下班後延長工時或假日之加班係屬職員服務時間,請維持應有之行政效率

 

108-05-03 | 人事室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832727400號

主旨:重申各校如實施擴大彈性上班時間,中午時段、下班後延長工時或假日之加班係屬職員服務時間,請維持應有之行政效率,以維民眾及師生權益,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9年7月30日台人(二)字第0990124376號函辦理,本局前以102年1月30日高市教人字第10230668200號函諒達。
二、上開函示重申說明如下:
(一)學校公務人員在全年上班總時數不變之前提下,授權學校因應業務需要擴大學校公務人員彈性上班時間,學校公務人員於寒暑假以外期間,除應每日上班8小時外,為符學校教學需求,加強行政服務,各校得增列中午時段、下班後延長工時或假日之加班列為服務時間,並得由當事人選擇以加班補休、請領加班費或減少寒暑假到班時間方式辦理(惟加班補休或加班費之核發,應配合學校規定),公務人員因而配合加班,不受每日上班8小時限制,惟寒暑假期間學校仍應派員輪值維持每日辦公8小時。
(二)學校如實施前項彈性上班方式,應依下列原則訂定配套措施:
1、學期結束後一週及開學前一週應全日上班。
2、不影響民眾及師生權益,不降低行政效率。
3、各項訓練進修、休假、加班補休假儘量集中於寒暑假期間實施。
(三)學校如實施彈性上班,仍應維持每日辦公8小時,不得影響民眾及師生權益,且不得降低行政效率。請確實依上開規定訂定寒暑假期間職員上班方式配套措施,並確實向全體師生妥為宣導。
三、綜上,倘貴校依前開函示實施擴大彈性上班,除寒暑假期間外,中午時段應屬「服務時間」,不得影響民眾及師生權益,且不得降低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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