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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編修時間 2025/06/09
2025/06/09 發佈
標籤: 政令宣導

重申各級學校(含幼兒園)應遵循教育及行政中立相關事項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6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1434373600號

主旨:重申本局所屬各級學校(含幼兒園)應遵循教育及行政中立相關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查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略以,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
二、次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同法第4條:「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及第9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二、 ……。
三、各校於畢業典禮、校慶、相關節慶及運動會等各項活動期間,應落實教育及行政中立原則,並請利用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向教職員工生宣導教育及行政中立規範,並請各校於辦理各項活動或進行教學行為時,皆應遵守上開規定,不得從事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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