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民國100年2月1日施行之「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公務人員勳績撫卹金給與標準」、「公務人員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勳績給與標準」及「政務人員在職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業經考試院及行政院於108年4月25日會同發布廢止
108-05-17 | 人事室
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給字第10830428000號
主旨:函轉民國100年2月1日施行之「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公務人員勳績撫卹金給與標準」、「公務人員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勳績給與標準」及「政務人員在職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業經考試院及行政院於108年4月25日會同發布廢止,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8年5月10日部退二字第1084810297號函辦理。
二、檢附銓敘部前開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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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65199_10830428000_ATT1 ( PD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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