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最後編修時間 2025/09/08
2025/09/08 發佈

重申本局所屬各級學校(含幼兒園)應遵循教育及行政中立相關事項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1436488600號

主旨:重申本局所屬各級學校(含幼兒園)應遵循教育及行政中立相關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查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二、次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同法第4條規定:「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第9條規定:「(第1項)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及第10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三、請各校利用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向教職員工生宣導行政中立、教學中立之重要,並不得從事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活動,辦理各項活動或進行教學行為時,皆應遵守行政中立原則。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