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
高雄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考字第11405312600號
主旨:因應行政院本(114)年9月10日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赴港澳注意事項)第3、4點規定,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請加強宣導並依說明四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4年9月18日總處培字第1143027028號函辦理。
二、依赴港澳注意事項第3點第1項第7款規定略以:
(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6點以外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
(二)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但如係作業要點第2點所定人員,應依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辦理。
(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三、復依赴港澳注意事項第4點第9款規定略以,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第3點第2項所定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1週內,主動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陸委會。
四、為強化人員赴港澳風險提醒及資訊揭露,請參考運用人事總處「公務員申請赴陸港澳相關規定懶人包」加強宣導本次赴港澳注意事項修正重點。又為便利各機關實務作業,人事總處WebITR全國共享版機關內部差勤系統(以下簡稱WebITR系統)刻正配合修正介面及掛載相關通報表,並增列警示文字;各機關如非使用WebITR系統,請配合調整自行開發之差勤管理系統相關頁面並增列警示文字。
五、檢附「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公務員申請赴陸港澳相關規定懶人包」及陸委會提供之「赴港澳警示文字」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