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115年度營造原住民族文化學習場域」計畫徵件
主旨:函轉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辦理「115年度營造原住民族文化學習場域」計畫徵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14年10月7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5703267號函辦理。
二、為契合學校推展原住民族教育需求,及完備原住民族文化學習空間,國教署規劃旨揭計畫,以課程發展為基礎,營造原住民族文化學習場域,將課程教學結合場域,讓學習發揮加乘效應,激發學生學習動機與自我文化認同。
三、本計畫內容請以校內民族教育課程或教案為基礎,營造契合教學需求、兼具永續發展之原住民族文化學習場域,提供符合學校民族文化課程的教學空間,以延續課程教學,同時善用校園空間,計畫補助對象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轄屬國民中小學階段之學校。
四、為使補助資源有效分配,凡獲本計畫補助之學校,自該補助年度起算,3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但確有急迫性需求者,得另專案報本署經評估後核予補助經費。
五、計畫補助金額:原住民重點學校最高核定金額為300萬元,國教署最高補助比率為80%,不足款由本局補助;非原住民重點學校最高核定金額為200萬元,國教署最高補助比率為60%,不足款由本局補助。
六、旨揭計畫申請注意事項:
(一)各申請學校應於計畫書中,針對「彈性學習課程」明確提出民族教育課程教學計畫,說明其與申請補助空間設施之關聯性;另配合領綱說明搭配之課程教學內容,並具體列出該課程落實之學習重點條目,所配合規劃之課程並應具備整體性及永續性。
(二)本計畫以補助學校「整修」原有文化學習場域為優先,經評估後倘若校內確有「增設」文化學習場域之需求,國教署將依審查結果予以補助。本計畫之施作規劃應以民族文化教育課程為主並作為營造依據,惟禁止使用彩繪、馬賽克磁磚拼貼裝飾。
七、請欲申請學校於114年11月10日(星期一)前將申請計畫書、核章之經費申請表、共識會議會議紀錄及簽到表等相關申請資料免備文逕送至本局國小教育科高小姐,並於信封袋封面加註「115年度原民文化學習場域申請計畫-校名」(以郵戳為憑,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另請併同寄送前開文件電子檔至本局承辦人電子信箱(khierc1011@gmail.com)。
八、為增加申請學校對於本計畫實施作業流程之瞭解,預計於114年10月採線上會議方式辦理「115年度營造原住民族文化學習場域」計畫申請說明會,針對計畫審查重點及評分項目進行說明,詳細會議資訊將另案通知。
九、檢送實施計畫及計畫相關申請表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