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1405399300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釋示,有關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符合該令釋情形者,得辦理改敘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091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略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得提敘1級薪級。各校倘有114年5月14日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應於114年9月22日起下達後3個月內依該令釋申請辦理改敘,並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另為瞭解本局所屬學校符合旨揭函示規定並辦理採計提敘情形,本案將另案公告調查各校清查情形。
三、另教育部114年6月16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56959號書函與前揭函釋未符者,不再通用。
四、檢附原函影本及相關資料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