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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編修時間 2026/02/10
2026/02/10 發佈

農曆春節將屆,重申「高雄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政字第11531110600號

主旨:農曆春節將屆,重申「高雄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並請落實廉政倫理事件登錄作業,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市府政風處115年1月19日高市政預字第11530038600號函辦理。
二、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高雄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第4點第1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遇有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規定事先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3點規定登錄備查,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三、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規之認知,請鼓勵同仁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http://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等教學資源,學習廉政倫理相關課程。另有關廉政倫理規範及表單,請參閱本局網頁/科室單位業務/政風室/「廉政倫理規範」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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