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最後編修時間 2026/04/22
2026/04/22 發佈
標籤: 政令宣導

公務人員赴陸及港澳相關規範

 

高雄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考字第11530362500號

主旨:為落實公務人員赴陸及港澳相關規範,請各機關學校加強宣導並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本府114年10月14日高市府人考字第11430970900號函及115年3月25日高市府人考字第11530249500號書函諒達。
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自本(115)年7月1日生效,請各機關學校持續加強宣導,並督導所屬人員確實遵守相關規範。倘有違規情事,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員懲戒法及「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規定,並參依行政院建議懲處額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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