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含幼兒園)應嚴守行政中立,並確實遵循教育基本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1532869500號
主旨:重申本局所屬各級學校(含幼兒園)應嚴守行政中立,並確實遵循教育基本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查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二、復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同法第9條亦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三、請各校利用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向教職員工生宣導行政中立、教學中立之重要,不得從事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活動。另因本(115)年適逢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辦理各項活動時,應注意避免出現印有競選相關字樣之服飾或旗幟,並審慎處理相關文宣品之製作及發放;參與活動期間,亦應避免涉入特定政治團體之造勢、助選或其他類似活動,以免引發爭議或不當聯想;因公參與或辦理各項活動或進行教學行為時,應恪守行政中立規範,倘有違反行政中立之情事,將依相關規定檢討究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