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精神及相關規範
高雄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考字第11530384100號
主旨:重申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精神及相關規範,並請運用多元管道加強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本府115年1月9日高市府人考字第11530021400號函諒達。
二、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10條明定,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第20條亦規定,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是以,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至,公務人員於選舉進行期間,應嚴守行政中立精神,避免利用職權或職務關係、動用行政資源或使用職銜名器從事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
三、又依中立法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且長官(含政務首長及民選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四、另為免涉及行政中立疑義,各機關官方網站、臉書等相關網站,貼文內容避免感謝特定民意代表及候選人。
五、檢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Q&A專輯1份,另有關宣導資料及相關釋示均登載於本府人事處人事服務網(iKPD/行政中立專區),供各機關查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