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中央選舉委員會答復本市選舉委員會請釋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規定之「現任公教人員」,
108-08-22 | 人事室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秘字第10835361900號
主旨:有關中央選舉委員會答復本市選舉委員會請釋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規定之「現任公教人員」,
是否包含現任高級中等以上公、私立學校軍訓人員及私立學校教師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108年7月29日中選務字第1080024608號暨本市選舉委員會108年8月6日高市選一字第1083150237
號函辦理。
二、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半數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
員。次查中央選舉委員會96年11月15日中選一字第0960009179號函釋以,基於選舉委員會業務用人需要,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及第59條所規定「現任公教人員」之涵義,應包括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現任之公務員(不含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人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條規定之現任教育人員、政府機關之臨時工友及依事務管理規則雇用人員與以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進用之人員等在內。又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所列人員係為現役軍人。
三、再查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第2條及專科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第2條規定,軍訓
教官指經教育部會同國防部遴選,由教育部介派至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服務之軍職人員。以軍訓教官仍具現役軍人身分,上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定「現任公教人員」尚不得包含軍訓教官。至私立學校教師與公立學校教師之任用機關(構)不同,爰私立學校教師亦不得納列為「現任公教人員」範疇,以符合上開函釋意旨。
四、檢附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釋(如附件)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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