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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編修時間 2026/07/14
2026/07/14 發佈
標籤: 政令宣導

加強宣導行政中立及教育中立相關規定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1503754900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請加強宣導行政中立及教育中立相關規定,並督促所屬學校及教育人員確實遵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6月3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56001865號書函辦理。
二、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屆,為維護教育專業及校園中立環境,請加強宣導行政中立及教育中立相關規定。
三、行政中立及教育中立相關規定:
(一)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二)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1、第9條: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2、第13條: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四、學校為教育場域,為避免發生違反行政及教育中立之情事,請各校確實遵循相關規定,並利用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向教職員工宣導行政中立、教學中立之重要,並不得從事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活動,辦理各項活動或進行教學行為時,皆應遵守行政中立原則。
五、檢附前開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