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
高雄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給字第10701844700號
主旨: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並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7年3月31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367611號函辦理。
二、旨揭地域加給表係修正離島地區第一級基本數額為新臺幣(以下同)7,700元及第二級基本數額為8,730元。
三、檢附上開行政院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