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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編修時間 2020/01/21
2020/01/21 發佈
標籤: 政令宣導

公立學校教師離職後轉任另一公立學校教師期間,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敘薪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730853100號
主旨: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公立學校教師離職後轉任另一公立學校教師期間,

            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敘薪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1月2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70008190

           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立學校教師於職前曾任代理教師服

           務成績優良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提敘1級。又第11條第1

           項規定,公立學校教師轉任其他公立學校教師時,依原敘薪級核敘。
    三、本局案陳某師係公立學校教師轉任其他公立學校教師,按教師待遇條例第11

           條第1項規定依原敘薪級核敘。惟該師自公立學校離職後轉任另一公立學校

           前,期間曾任代理教師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如轉任前未曾採計是項年資,

           基於教師權益考量,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四、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