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人員為刑事訴訟程序之自訴人及告訴人得否申輔助律師費用及其請求權時效
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考字第10702677400號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有關公務人員為刑事訴訟程序之自訴人及告
訴人,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修正生效後,得否申請
輔助律師費用及其請求權時效如何起算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7年5月14日公地保字第1070005481號函辦理。
二、檢附上開原函影本1份。
正本:第四類發行
副本:本府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