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於106年12月29日修正發布
107-01-09 | 人事室
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考字第10607235100號
主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於106年12月29日修正發布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6年12月29日院授人培揆字第10600654473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開行政院原函、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