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發文字號:高市政預字第10730467000號
主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修正案業於107年6月13日經總統公
布乙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廉政署107年06月22日廉利字第10705006330號函辦理。
二、本法修正草案於107年5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業於107年6月13日華總一
義字第10700063581號總統令公布,依本法第23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
行。
三、法務部廉政署將於本法公布後六個月內召集各相關機關研商修正本法施行細則,
俾利後續法律執行。
四、檢附本法修正條文及修正重點說明各乙份供參。
正本:第四類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