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行政院會同修正「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部分條文
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給字第10730796200號
主旨:「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已修正名稱為「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案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107年8月28日會同修正發布,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轉請查照並依銓敘部函說明事項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7年9月5日部退四字第1074636558號函辦理。
二、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發布令影本、上開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正本:第四類發行
副本: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含附件)、高雄市政府主計處(含附件)、高雄市政府行政暨國際處(含附件)、高雄市政府人事處(人力科、給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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