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自107年9月1日生效,停止適用相關函釋
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給字第10705516600號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配合行政院107年8月30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50317號
函訂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自同年9月1日生效,相關函釋依說明辦
理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7年9月17日總處給字第1070051
6682號函辦理。
二、檢附人事總處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正本:第四類發行
副本:高雄市政府財政局(財務管理科)(含附件)、高雄市政府主計處(公務預算科)(含
附件)、本府人事處(考訓科、給與科)(含附件)
相關檔案 |
10705516600_ATT1 ( PDF ) |
10705516600_ATT2 ( WOR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