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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編修時間 2020/01/31
2020/01/31 發佈
標籤: 政令宣導

退撫法107年7月1日施行後原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時效計算疑義

 

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給字第10730855800號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自民國107年7月1日施行後,原依公務人員退休

           法規定,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時效計算疑義,轉請查照並依銓敘部函說

           明事項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7年9月27日部退三字第1074402925號函辦理。
    二、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1份。
正本:第四類發行
副本: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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