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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編修時間 2020/01/31
2020/01/31 發佈
標籤: 政令宣導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5點第1項第3款規定所稱「簡任以上首長及副首長」

 

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給字第10705716400號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行政院107年4月10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37347號函

           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5點第1項第3款規定所稱「簡任以上首長及副

           首長」,係指「銓敘審定簡任(含相當層級)以上之機關首長及副首長」,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9月27日總處給字第1070051227號函辦理。
    二、旨揭行政院107年4月10日函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前經本府107年4月

           27日高市府人給字第10730372900號函轉知各機關學校在案(諒達),其中有關第

           5點第1項第3款所稱「簡任以上首長及副首長」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釋復如

           主旨,併此敘明。
    三、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影本乙份。
正本:第四類發行
副本:本府人事處(給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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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716400_ATT1  ( 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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