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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編修時間 2020/01/31
2020/01/31 發佈
標籤: 政令宣導

教育部訂定「公立中小學校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表」並自107年8月1日生效

 

高雄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教人字第10705944800號
主旨:檢送「公立中小學校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表」(核定本),並自107年8月

           1日生效,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10月9日臺教授國字第1070117939號函轉行政院107年9月28

           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52574號函辦理。
    二、上開教育部來函說明二有關代理教師之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請依「中小學代理

           教師待遇支給基準」第1點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辦理。亦即自107年8月1日起,

           代理教師持有特殊教育教師證書者,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月支數額為新臺幣(以

           下同)1,800元;未具特殊教育教師證書者,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月支數額為600

           元。
    三、檢附教育部、行政院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正本:本局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全)、高雄市立前金幼兒園、高雄市立裕誠幼兒園、高雄
          市立大寮幼兒園、高雄市立仁武幼兒園、高雄市立鳥松幼兒園、高雄市立湖內幼
          兒園、高雄市立路竹幼兒園、高雄市立內門幼兒園
副本:教育局各科室(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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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944800_ATT1  ( 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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